消防員攜汽油彈參與示威兼拒捕 被判囚34個月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21/01/15 15:2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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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3歲的方志雄今(15日)於區域法院被判監34個月。(資料圖片)

去年11月10日旺角彌敦道與山東街一帶有人示威集會,33歲消防員涉拒捕及用手打向警員面罩,並攜有4枝汽油彈等物品,他早前承認參與非法集結及管有違禁武器等共5罪,今(15日)於區域法院被判監34個月。同案承認非法集結罪的17歲男學生及26歲銀行職員,分別被判入更生中心及監禁28個月。法官判刑時指,涉案消防員手持汽油彈,會令現場情況升級,帶有對講機則顯示他是協作角色。

涉案3名被告為方志雄(34歲;消防員)、17歲男學生及趙皓雋(26歲;銀行職員)。方承認參與非法集結、抗拒警務人員、管有物品意圖損壞他人財產、管有違禁武器及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共5罪。17歲男學生及趙則承認1項參與非法集結罪,趙另承認1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他人財產。

方的代表大律師求情指,方任消防員時工作出色,今早特別向大律師強調服刑後會奉公守法,他育有2名年幼子女,希望盡快能與家人同聚。

17歲學生的代表大律師指感化官撰寫的報告正面,希望法庭考慮判以社會服務令,強調他參與度低,案發時剛滿16歲,正準備下月考DSE,將來打算修讀體育科。

趙的代表大律師則求情指,被告關心社會,並不為個人利益犯案,還押期間有深切反省。

法官祁士偉判刑時指,本案屬嚴重的非法集結事件,案發時正值社會混亂之際。法官認為首被告方志雄以公職服務社會,無使用過手中汽油彈,反抗事件短暫,無造成他人受傷。而他事後無法繼續其消防的公職,以及要與家人分開,亦屬實質的懲罰。方當時手持汽油彈,會令現場情況升級,帶有對講機則顯示他是協作角色,就5項控罪終判其入獄34個月。

法官續指,17歲男學生當時無帶其他物品,但他以往亦曾參加過社會事件,故本案發生前,他應該已經知道或有暴力事件發生,判監禁式刑罰為合適。感化官指勞教中、更生中心及教導所均適合,而法官認為更生中心為當中最合適,終判他入更生中心。

法官又指,被告趙皓雋的汽油彈是其他人遞給他的,但他當時全身黑色裝束以掩飾身分,是為加刑因素,最終判其入獄28個月。

案情指,案發當晚10時許,警方到案發地點一帶驅散正聚集的過百名示威者,當時有人手持雨傘及用鐳射筆照向警方。示威者逃跑期間,方手持1個汽油彈及丟棄到路上,當警員上前嘗試制服方及把方的背部壓到地上,方掙扎及用手打中警員的頭盔面罩,並用手撐起警員,但其後被制服。警方另制服17歲被告及趙,並在方及趙身上搜出涉案物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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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林欣樂